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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力杰与刘鹏飞、赵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鹏飞,赵力杰,赵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鹏飞,男,汉族,1989年9月2日生,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健,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力杰,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被告:赵璇,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男,汉族,1989年9月2日生,住。上诉人刘鹏飞因与被上诉人赵力杰、原审被告赵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赵力杰损失数额的问题,未经相关专业机构鉴定,刘鹏飞对报价单不予认可,该报价单难以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鹏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梁兴元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