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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树贵与王富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富民,刘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民,曾用名王永民,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城关镇菜园东街*号,现住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贵,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籍渑池县池陈村下马头村*组**号,现住渑池县。上诉人王富民与被上诉人刘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富民及被上诉人刘树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富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富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富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富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