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美娟与马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娟,马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民初2627号原告:王美娟,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马小虎,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王美娟与被告马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小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借据1张、借款协议1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5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75080(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22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3月13日,被告马小虎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王美娟借款205000元,被告出具借据1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据载明:出借人王美娟,金额205000元,期限分别为2014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3日,年利率24%,结息方式按季,借款人马小虎。之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现原告因向被告催索还款未果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美娟与被告马小虎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马小虎作为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小虎返还原告王美娟借款本金20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9月22日的利息75080元,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建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林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