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民初字第6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曦郡分公司诉被告魏舒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曦郡分公司,魏舒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字第6822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曦郡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明亮,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魏舒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曦郡分公司诉被告魏舒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曦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卞志霞代理审判员  温权国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