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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素斌与仲庆友、韦龙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斌,仲庆友,韦龙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230号原告马素斌。委托代理人马德存。被告仲庆友,现在江苏洪泽湖监狱服刑。被告韦龙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斌与被告仲庆友、韦龙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马素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素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素斌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