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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4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晓会与张肖勇、谢晓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会,张肖勇,谢晓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会。被执行人张肖勇。被执行人谢晓山。申请执行人张晓会与被执行人张肖勇、谢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0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张肖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晓会借款48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二、被告谢晓山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谢晓山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张肖勇追偿。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肖勇、谢晓山连带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8000元,利息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88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肖勇已给付申请人张晓会26000元,申请人张晓会表示放弃向张肖勇继续追偿本案中的债务。被执行人谢晓山名下无足以解决本案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在南通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晓山名下的苏F×××××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谢晓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晓山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谢晓山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致无法处置,且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0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蒋晓荣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