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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房某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77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被告房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郭某某275元。审判员  郝艳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东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