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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辖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海南万德玛药业有限公司与海口万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万全热带生物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万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万全热带生物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万德玛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辖监2号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莉,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口万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夏,董事长。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万全热带生物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新华,总经理。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万德玛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俊柏,总经理。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口万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万全热带生物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万德玛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美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认为三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诉讼标的额超出该院级别管辖,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院将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诉,具有诉的全部特征,除依法应当与本诉一并审理的外,符合法定管辖条件,也可以向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因专属管辖具有不可改变性、排他性,应当属于某一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他任何人民法院均无权管辖,反诉之诉也不例外,因此反诉也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对本诉具有管辖权,不因提出的反诉之诉的诉讼标的额超出该法院级别管辖而改变本诉之诉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以三原审被告海口万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万全热带生物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万德玛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之诉讼标的额超出该院级别管辖为由将案件裁定移送本院处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美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海审判员  蔡红曼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