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行审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被执行人李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1行审135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组织机构代码00165382-0,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晋良,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峻,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康文奇,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监察员,住址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69年3月20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5年7月13日针对被执行人李萍作出了大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47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1,11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4,4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同日,被执行人如数缴清了罚款34,47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无果后,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4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1,11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群审 判 员 刘丽娜人民陪审员 董雪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