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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金志强与姚占才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志强,姚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487号申请人金志强。被执行人姚占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连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