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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万云与黄正勇、云南东超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云,黄正勇,云南东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杨万云,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昆明市东川区。委托代理人:罗秋喜、罗述姣,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正勇,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云南东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金实小区华春园207幢2单元202号。实际办公地: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36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万云与被执行人黄正勇、云南东超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正勇所有的云A×××××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找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12519.67元,未受偿人民币112519.67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