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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6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智,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被逮捕。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渝0117刑初4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智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志伟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