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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9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细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细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9民初900号原告: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戴家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96075445X。法定代表人:周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忠,该公司职员。被告:杨细凤,男,成年,住泰宁县。原告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细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泰宁县恒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凤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