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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与吴正权、周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吴正权,周盈,毛文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9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黄炫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君,系该行职员。被告吴正权。被告周盈。被告毛文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诉被告吴正权、周盈、毛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以被告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兰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