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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苏杭、旦增尼玛、姚毛毛、桂保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周苏杭,旦增尼玛,姚毛毛,桂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664号被执行人刘洋,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被执行人周苏杭,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被执行人旦增尼玛,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被执行人姚毛毛,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被执行人桂保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了被执行人詹辉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洋、周苏杭、旦增尼玛、姚毛毛、桂保江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2016年10月19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存款;2016年10月20日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2016年10月21日向拉萨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刘洋、周苏杭、旦增尼玛、姚毛毛、桂保江的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现被执行人刘洋在拉萨市监狱服刑,于2016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提审并做笔录,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并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苏杭、旦增尼玛、姚毛毛、桂保江调查财产后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吉旺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