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仁庆道格日布申请伟金高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庆道格日布,伟金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718号申请人仁庆,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鄂尔多斯市,牧民。被执行人阿拉腾布日古德,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鄂尔多斯市,牧民。申请人仁庆与被执行人阿拉腾布日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844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3元,执行费1166元。申请执行人仁庆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16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海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