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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白玉财与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财,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912号原告:白玉财,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陈玉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财与被告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玉财于2016年10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财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玉财负担。审判员  高雪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栋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