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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65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