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65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