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496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长女刘梓涵由被告抚养,长子刘宁由男方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兰陵县民政局办理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梓涵,××××年××月××日生育长子刘宁。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吵架属实,但是吵架的原因并非被告一人造成,也有原告的原因。原告所诉的双方性格不合不属实,双方一起生活了八年,生完孩子后又补办的结婚手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02月份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梓涵;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刘宁;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闹,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感情基础牢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个子女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吵闹产生过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