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怀、李森兰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公司、邱辉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公司,李怀,李森兰,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林桂贞,卢汉兴,邱辉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政府东侧。主要负责人:周春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婷,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森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怀(李某1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法定代理人:李怀(李某2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法定代理人:李怀(李某3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4。法定代理人:李怀(李某4父亲),男,住广西桂平市木根镇木根村良田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桂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汉兴。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科,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辉琼。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怀、李森兰、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卢汉兴、林桂贞、丘辉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荣兴审 判 员 陆志然代理审判员 黄全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延肖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