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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1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翁迪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翁迪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平。被执行人翁迪菲。王建平与翁迪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翁迪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建平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700元,计4020元,由翁迪菲负担。因翁迪菲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王建平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402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翁迪菲涉及数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较多,下落不明。翁迪菲购买的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106幢1单元2304房地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系贷款购买,本案不宜处理。此外,本院未能查获翁迪菲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翁迪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建平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能查获翁迪菲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钧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