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贺亮与王小兰、张宏发、袁新福、宋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亮,王小兰,张宏发,袁新福,宋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贺亮,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亘信投资公司职工,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小兰,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宏发(系被告王小兰丈夫),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袁新福,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民族及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宋福荣,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民族及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小兰、张宏发、袁新福、宋福荣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79743元(执行标的:78663元、执行费10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