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付园钢与钟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钟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032号原告:付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汉族,陕西某公司社管中心职工。被告:钟某某,女,生于1968年8月,汉族,陕西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系被告钟某某丈夫),生于1966年6月,汉族,陕西某公安局第三分局民警,住址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