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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付园钢与钟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钟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032号原告:付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汉族,陕西某公司社管中心职工。被告:钟某某,女,生于1968年8月,汉族,陕西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系被告钟某某丈夫),生于1966年6月,汉族,陕西某公安局第三分局民警,住址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