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康启与范德、范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启,范德,范丽婷,范德兵,叶兰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428号原告:陈康启,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范德,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被告:范丽婷,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范德兵,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叶兰珍,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原告陈康启与被告范德、范丽婷、范德兵、叶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同时向原告陈康启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仍未缴纳,亦未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