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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新根与吴珍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根,吴珍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3894号原告:黄新根,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吴珍云,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根诉被告吴珍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计币309.5元,由原告黄新根承担。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