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新根与吴珍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根,吴珍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3894号原告:黄新根,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吴珍云,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根诉被告吴珍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计币309.5元,由原告黄新根承担。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