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533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潘石,男,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职员,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