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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初3244号原告:长沙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6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尔,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玲,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长沙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科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科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939元和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违约金153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东科物业公司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系万芙锦园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被告系万芙锦园2栋1单元306房业主,房屋面积为93.31㎡。2012年10月,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1.5元/㎡/月的标准,在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则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原告东科物业公司与被告刘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本物业名称为万芙锦园,刘玲所购房屋类型为住宅,座落位置为2栋306号房,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向物业公司交纳,交纳费用时间为每月的10日之前缴纳本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东科物业公司有权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东科物业公司有权停止向刘玲提供与物业有关的一切服务,并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根据刘玲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房屋建筑面积为93.31平方米。原告称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缴纳,双方遂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产权登记证,催缴单,物业费收费许可证,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刘玲有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费按照1.5元/月/平方米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9月30为21*1.5*93.31=2939元,原告要求刘玲交纳物业费293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违约金共计1532元,本院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照每年6%的标准计算为宜,按照每年6%的标准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违约金84元,原告要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费2939元以及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违约金84元;二、驳回原告长沙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辉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人民陪审员  王晓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