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10272昆山市周市供销合作社与孙文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周市供销合作社,孙文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272号原告昆山市周市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205831381122599。法定代表人费建平,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根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佳崴,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孙文华,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生,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刘红,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周市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孙文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周市供销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山市周市供销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周市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本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