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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宋兰英、宋卫国与邹平县台子镇型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兰英,宋卫国,邹平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兰英,居民。申请执行人宋卫国,居民。被执行人邹平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宋兰英、宋卫国与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台子镇型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172���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平县台子镇型寨村村民委员会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56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456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乃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