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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绍君诉徐树才、何淑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君,徐树才,何淑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601号原告李绍君,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徐树才,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被告何淑娟,女,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君与被告徐树才、何淑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李绍君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德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