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月芳与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芳,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芳(身份证号:330623196207262667),女,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卡尔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2159-9。法定代表人:金旗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月芳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民初3460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6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厂房系租赁,设备均已抵押,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旗明已出走外地,现下落不明。本案经执行,已提取被执行人在宁波博洋服饰有限公司的可结货款300000元及在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的可结货款72356.04元并作相应发放,除此之外,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鉴于前述案情申请本案暂予以程序终结,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罗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