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陈新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陈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负责人江运昌,行长。委托代理人柏玲、潘明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新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陈新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03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陈新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透支本金206965元、利息(含复利)19854.52元、滞纳金4892.86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253元,由陈新生负担。2016年4月26日,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陈新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案件受理费等235565.3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35565.3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陈新生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其未履行,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新生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对被执行人陈新生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03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