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红燕与刘锋、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燕,刘锋,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吴红燕,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刘锋,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黎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吴红燕与被告刘锋、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锋归还原告吴红燕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刘锋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锋与申请执行人吴红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2017年春节过后正月底之前刘锋将房屋处理后所得的款项交付本案的执行款项,如逾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吴红燕可向本院申请依法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吴红燕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执1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