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81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华平与周树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平,周树银,汪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平,男,生于1973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张伟欣。被执行人:周树银,男,生于1958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汪开秀,女,生于1964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华平申请执行周树银、汪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二坪路二巷自编3-5-10号房产予以查封,现因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跃彬审 判 员  吴 玥代理审判员  刘利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