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2执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何文华与孙颖、关晓潇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华,孙颖,关晓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965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华,男,1987年7月26日生。被执行人:孙颖,男,1988年3月27日生。被执行人:关晓潇,女,1989年4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何文华与被执行人孙颖、关晓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颖、关晓潇一直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孙颖、关晓潇存款人民币70370元(其中执行款68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9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