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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琼与郑孝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郑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王琼,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郑孝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孝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孝俊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57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