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188王辉与郭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郭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18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郭勇志,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王辉与郭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工资账号已被另案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