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执民字第250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15)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民字第250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号。代表人:王兵,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世杰,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陆震宇,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汶骆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何��、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浙甬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裁定对主债务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牌号浙B×××××的“奥迪FV7201TFCVTG”轿车进行司法拍卖。北方亚事(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亚事(甬)评报字[2016]1037号评估报告,报告载明:拍品的市场价15万元,快速变现价12万元。上述拍品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过第二次网拍,2016年10月9日,买受人陶卫龙(公民身份证号)以1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期限内已将拍卖款项缴纳至本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B×××××的“奥迪FV7201TFCVTG”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陶卫龙(公民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所涉交易税费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凌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