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526号原告:孔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越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