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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526号原告:孔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越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