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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8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俏与被上诉人吴淑玲、李超、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俏,吴淑玲,李超,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8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俏。委托代理人:王洋,系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淑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委托代理人:吴淑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上诉人张俏因与被上诉人吴淑玲、李超、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债权转让纠纷不妥。因���案双方就债权转让问题并无争议,而是针对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故本案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以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通知的形式,因此,本案上诉人主张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审以未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放弃继承权的,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已查明李宝坤留有一处遗产(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路XXXX号XXX号建筑面积85.52平方米房屋),李超在二审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李芳在一审未出庭,应在查明李芳是否为李宝坤法定继承人及查明本案借款事实的前提下,判断李芳是否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元,退回上诉人张俏。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葛 钧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淋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