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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姜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姜兴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970号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寨,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姜兴成。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与被告姜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潇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