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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许某1、许某2等与许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1,许某2,许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15号原告许某1,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大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博,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井庆仪,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2,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集邮公司职工,住。委托代理人李博,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井庆仪,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3,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筱旭,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1、于玥与被告许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许某1、于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1、于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迪人民陪审员 蒋 伟人民陪审员 赵静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