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韦艳、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绵竹货场、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艳,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绵竹货场,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艳,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4日,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豹,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法定代表人:黄有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克强,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25号。法定代表人:张大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萍,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23号。法定代表人:张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绵竹货场,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火车站。负责人:郭立,部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涌泉村。法定代表人:李永昌,总经理。上诉人韦艳、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绵竹货场、绵竹市剑海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艳、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韦艳、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艳、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上诉人韦艳、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张天天审判员 罗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