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苏乙拉其其格等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尔登朝鲁,苏乙拉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尔登朝鲁,男,蒙古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苏乙拉其其格,女,蒙古族,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左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乙拉其其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苏乙拉其其格在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XXXX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玉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