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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苏乙拉其其格等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尔登朝鲁,苏乙拉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尔登朝鲁,男,蒙古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苏乙拉其其格,女,蒙古族,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左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乙拉其其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苏乙拉其其格在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XXXX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玉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