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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福霞申请执行边安喜、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霞,边安喜,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霞,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委托代理人师瑞玲,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边安喜,男,42岁,汉族,现住杭锦后旗。被执行人刘慧,女,41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王福霞申请执行边安喜、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福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中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