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瑞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张瑞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945号原告: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杨梓林,董事长。被告:张瑞祥,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