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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与被告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3民初2138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89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李全,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王涛与被告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被告李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全偿还原告王涛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6日,原告王涛借给被告李全3万元,在场人李文科、梅学骁,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半个月后,被告说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又向原告要求借款2万元。原告及家人并不同意,被告以给原告在其工地上安排工作为由,再次请求原告帮助。原告便连夜从湖北工地赶回邻水,在岳父梅可元处借到1.5万元,在姐姐张艺燕处借到0.5万元,凑齐2万元,亲自送到工地现场,在场人胡小江、李文科及工地工人。2015年12月23日,经双方商量欠条归于一张,总计5万元整,并于2016年1月15日归还,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没有还钱,一拖再拖,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导致原告妻子二胎死于腹中,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全辩称,原告借款5万元给被告属实,但是被告每月支付了原告1角(月利率10%)的利息至2016年6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被告李全向原告王涛借款3万元用于工程周转,被告出具借条,并口头承诺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半个月后,被告再次向原告要求借款2万元。原告在梅可元、张艺燕处借款共计2万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2月23日,被告就两次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涛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于2016年1月15日归还。借款人:李全王涛2015年12月23日备注:以此条为准,其他条子作废”。借款后,被告李全支付部分利息。2016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和今后的利息不再支付。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辩称每月按利率10%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和原告王涛向被告李全交付借款5万元的事实证明原告王涛和被告李全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王涛系债权人,被告李全系债务人。原、被告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月15日前归还借款,被告李全至今未归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同意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即2016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王涛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涛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