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尹某某,黔西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被执行人黔西县某某煤矿。吴某某、尹某某、尹某某、尹某某、吴某某与黔西县某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某某煤矿处于停产状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黔西县某某煤矿财产情况,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