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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广敏与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敏,张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674号原告:徐广敏,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秀娟,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徐广敏诉被告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徐广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秀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广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广敏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昆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