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催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斗门区乾务镇安源铁桶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斗门区乾务镇安源铁桶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催50号申请人斗门区乾务镇安源铁桶经营部。负责人人陈炎明,该经营部业主。申请人斗门区乾务镇安源铁桶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斗门区乾务镇安源铁桶经营部遗失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400051/28548953,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江苏科菱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基威埃工业换热器(江苏)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6年1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斗门区乾务镇安源铁桶经营部有权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云奇 关注公众号“”